:::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提供戶政事務所不實資料者,涉及違反戶籍法第76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 發布日期:2021/03/04
  • 發布單位:安樂戶政事務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3/04
  • 點閱次數:769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