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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從姓」 一、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從姓):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第1項)。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

「子女從姓」

一、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從姓):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第1項)。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2項)。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項)。

前2項之變更,各以1次為限(第4項)。

二、戶籍法第49條第1項規定: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三、性別平等,從父姓或母姓一樣好

 

  • 發布日期:2020/01/18
  • 發布單位:安樂戶政事務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0/07/22
  • 點閱次數: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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