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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人口販運?

一、定義 (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已於1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指基於剝削意圖或故意,符合下列要件者:

(一)不法手段:

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但對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人口販運,不以符合不法手段為必要。

(二)不法作為:

(1)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

(2)使他人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3)使人為奴隸或類似奴隸、強迫勞動、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

(4)摘取他人器官。

二、嚴重性

​依據全球化造成跨國人口移動的頻繁與可能,戰亂、貧窮、經濟落後國家的人民為了養家活口,追求更好的生活,前往其他國家。加上已開發國家對低階勞力及情色市場的需求,造成國際的人口移動頻繁,移民及移工現象已為常態,成為有心人士利用犯罪的工具,而人口販運者將這些弱勢者當作商品交易,進行長期持續的剝削。目前臺灣的人口販運問題,主要為性剝削及勞力剝削,至於摘取他人器官則尚未發現。

​三、基本認知

(ㄧ)人口販運不僅是重大犯罪問題,也是嚴重侵害人權,違反國際法及憲法對於人權保障的問題。

(二)人口販運相關法律處罰的對象主要是以強制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行為之人,大部分為跨國及組織犯罪。

(三)人口販運的防制,除嚴刑重罰外,還包括對被害人的保護及安置,希望他們能夠配合司法調查,瓦解背後的組織犯罪。

(四)無論是否合法入境,凡被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摘除器官者,縱使觸犯入出境相關法律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皆視為人口販運之被害人。

(五)人口販運被害人涵蓋不同的族群,性別及年齡,多屬弱勢及貧窮之人。

(六)台灣位處亞洲樞紐,係人口販運的來源地,中轉地及目的地,這使得人口販運案件的偵辦更形複雜。

(七)一般偷渡與人口販運不同,偷渡者雖有支付偷渡費,但抵達目的後,不再受人蛇集團的控制;人口販運被害人則通常在入境後遭到控制或身體上之侵害。

(八)一般偷渡犯可能是人口販運被害人,司法單位偵查時應注意手段及態度。

(九)「假結婚,真賣淫」通常為人口販運案件。有些外籍配偶事後可能成為被害人,但非所有情形皆如此,應就個案具體判斷。

(十)未滿18歲從事性交易者,無論其是否出於自願,均視為被害人。

(十一)被害人之隱私權應受保障。各單位與媒體互動時尤應注意被害人之感受,避免造成二度傷害。

四、檢舉對象

(ㄧ)性剝削之犯罪嫌疑人:應召站之首謀、蛇頭、仲介者、色情場所之經營業者、載運者【俗稱馬伕】、會計、集團內部總機人員【俗稱內機】、櫃檯人員、人頭配偶。

(二)勞力剝削之犯罪嫌疑人:不法人力仲介公司之經營者、實際剝削行為者【如雇主】。

(三)器官摘取之犯罪嫌疑人:非法摘取他人器官販賣者。

五、檢舉方式

(ㄧ)警察局外事科(02)2425-2787。

(二)網路:基隆市警察局網路首頁(網址:http://www.klg.gov.tw)首長信箱。

(三)書面:郵寄基隆市警察局(地址:20147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05號)檢舉。 ※本局對檢舉人身分會依法予以保密。

  • 發布日期:2024/01/02
  • 發布單位:安樂戶政事務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4/24
  • 點閱次數: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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