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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 1 戶籍遷徙應依居住事實據以向戶所申請遷徙登記
- 2 廢止結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自即日起實施
- 3 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111年6月11日起實施
- 4 「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業經內政部於111年1月28日以台內移字第11109102141令訂定發布
- 5 國籍法第10條修正條文業奉總統110年12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1441號令公布
- 6 漁船作業員戶籍權益不可不知
- 7 內政部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110年3月27日起實施
- 8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 9 因撤銷認領登記後,致撤銷原姓名變更(改姓、改名)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10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宣導 一、自108年5月24日起,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二、辦理登記需要備妥相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