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護、輔助登記

服務項目:監護、輔助登記

申請人:
1、監護人(監護登記)。
2、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輔助登記)
3、受委託人。

應繳附書件:

1、監護證明文件或輔助證明文件。
※法定監護: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受監護宣告:法院宣告文件。
※委託監護:受監護人生父母之委託書(應註明一定期限及特定事項)。
※遺囑監護:憑後死之父或母所立遺囑。
※法院指定監護:法院文件。
※禁治產監護:禁治產宣告文件。

2、戶口名簿、監護人(輔助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3、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攜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4、國外委託代辦,須附經我當地駐外使領館處簽證之委託或授權書。(委託書如以外文作成應繳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使領管處驗證)。

5、監護登記、輔助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備註:

申請期限:30日內。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受理戶政事務所:
輔助登記:經法院裁判確定之輔助登記、撤銷輔助登記、廢止輔助登記,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監護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2016/07/01
  • 發布單位:安樂戶政事務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0/07/23
  • 點閱次數:839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