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登記
服務項目:認領登記
申請人:
1、認領人。
2、認領人不為前項之申請,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申請)。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應繳附書件:
1、一般認領:生父母協同提出之認領同意書。如生父單獨以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者,應提憑黏貼受驗者之正面照片,並蓋有騎縫章之親緣鑑定證明文件。
2、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3、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4、認領人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已領國民身分證者應換領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詳見http://www.ris.gov.tw/187)。
5、申請認領同時改從父姓者,應提子女從姓約定書。
6、委託辦理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7、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備註:申請期限:30日內。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受理戶政事務所 :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注意事項:
1、認領後,申請變更姓氏,未成年前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2、有夫之婦與其他男子同居所生子女之出生登記,在其本人或夫未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獲勝訴判決之前,應先登記為夫之婚生子女,俟判決確定非其夫之子女,更正為非婚生子女,才能為同居之男子認領。
3、外國人認領本國子女時,應提符合我國或該國認領成立要件有關法令規定文件,69年2月9日以前出生者並依規定辦理喪失國籍、廢止戶籍登記手續。
4、應為認領登記(經法判決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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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領登記-應繳附證件檢查表PDF檔案,78.64KB,下載100次,MD5:5EE6E4D3653F72224ACA4589C176FE80
- 發布日期:2016/07/01
- 發布單位:安樂戶政事務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0/07/23
- 點閱次數:801